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302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4322023021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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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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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4号)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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