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6075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656T4320116075003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需现场查勘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656T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服务专区F03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及预审表、现场检查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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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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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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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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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关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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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及其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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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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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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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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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0 |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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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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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人员安排、环保培训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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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环境监测方案(含电子文件)及其备案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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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委托环境监测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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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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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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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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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或排污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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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6工作日 | 材料齐全后受理 |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查 | 0.3工作日 | 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办理,不符合要求退回 |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批准 |
| 3 | 办结 | 0.1工作日 | 符合要求的许可事项签发办结 | 通过批准,报市局审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7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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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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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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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一章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153339;信件: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服务专区F03综合窗口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515—86269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