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400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568C4320714003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提供个人档案资料原件。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568C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服务区B10、B11、B12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1.年龄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2)病退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3)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相关年限要求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按规定缴费满15年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18条: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③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休(退职)审批的,须提供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并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出具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职工个人档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符合受理标准 |
| 2 | 批复 | 1工作日 | 符合标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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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可以由本人或者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 第53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项第2条 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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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苏人社规[2024]1号)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确定。其中,原法定退休年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为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50 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 55 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一)女工人,50 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5 年且 45 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原法定退休年龄按 55 周岁执行; (二)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 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 50 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 15 年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 50 周岁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 55 周岁执行。 符合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超龄人员,可以按其现申报时间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从申报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家对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依据参保人员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结合职工档案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原始材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核退休条件及类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原始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 【部门规章】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24】94号)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 咨询方式 | 0515-86215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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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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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0515-86582286 |
| 地址 | 建湖县湖中南路6号 |
| 网址 | http://www.jianhu.gov.cn/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5-12368 |
| 地址 | 盐都区新都西路5号 |
| 网址 | http://ycydfy.china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