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86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5174432010908600106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5174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建湖县秀夫路与航空路交叉口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东侧车管所查验通道大厅2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复印件; (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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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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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4 |
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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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办理 | 1工作日 | 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 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其他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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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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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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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无) 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下简称“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将机动车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机动车查验受理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查验机动车,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一致;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但属于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属于载货汽车、挂车的,还应当审查车辆外廓尺寸等是否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符合规定的,在《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受理岗; (二)受理岗制作《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审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不再发放纸质牌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制作电子化档案,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复印件; (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 咨询方式 | 0515-8625151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