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迁移
建湖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市内迁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09071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4320109071003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建湖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C01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迁移的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4、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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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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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被投靠人和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声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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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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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申报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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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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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申报人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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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父母与子女(含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申报人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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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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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被投靠人和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声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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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 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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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申报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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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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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配偶投靠户口迁移:申报人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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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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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随迁子女关系证明(有子女随迁时需要)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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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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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被投靠人和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声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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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申报人与被投靠人的结婚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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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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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迁移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申报人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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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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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有随迁人员时需要)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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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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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受理 受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外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审批结果样本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15330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86153333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C01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615330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8615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