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建湖县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4003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MB1978529T400011400300104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建湖县数据局(建湖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MB1978529T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专区H08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二)组织管理。依法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的信用状况,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熟悉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办学场地。通过自有场地办学应当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办学应当提供合法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 (四)师资力量。专职教师原则上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40,每个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当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训课教师各1名,其中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实训课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五)经费保障。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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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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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册的证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员的证件、证书、证明复印件以及聘用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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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的证明文件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8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9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证明文件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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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正常受理
2 审查 1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正常审查
3 审批 0工作日 符合条件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告知其理由,予以整改 正常审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符合要求,承诺时限内予以发证。依法需要听证、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15332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33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专区H08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615332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