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5070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879824320125070002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87982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05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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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零售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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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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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5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 符合条件 |
| 2 | 审查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现场核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 | 核查确认 |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办结发放许可证 | 许可证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符合要求,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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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615336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