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护理员补贴资金的发放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11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912B4320511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建湖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912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建湖县湖中南路203-3号306室,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补贴办法要求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类企业、养老护理员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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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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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受理材料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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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8623390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86230839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