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建湖县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2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4321009025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建湖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C02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2款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购买的品种、数量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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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1工作日 受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其他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接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1526190886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86158103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C02窗口
咨询方式
  • 1526190886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8615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