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滨海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014387912B400011100100008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建湖县民政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014387912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1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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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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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清算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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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算工作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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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登记证书正、副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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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相关规定,对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后同意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符合不符合
2 审查 0.7工作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受理或不予受理
3 决定 0.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办理或不予办理
4 送达 0.1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社会团体登记决定书》。 送达或未送达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因材料缺失、内容无效被退回修改完善和现场勘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15331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12879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1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61533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12879